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从河道、地下取水的,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