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