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