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压减地下水超采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