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