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