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须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