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向国家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从事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保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