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的计量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鼓励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