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市(州)、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