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第三节 提起诉讼第九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又不提起诉讼的;(二)没有适格主体,或者公告期满后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三)英雄烈士等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