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应当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