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第六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应当立案:(一)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处分执行标的的;(三)根据地方裁执分离规定,人民法院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四)其他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