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节 上诉第五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后三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上诉。提出上诉的,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步审查进行指导。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