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节 立案第二十四条有效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六)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