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辖第十八条有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