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辖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