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交办、提办、督办、领办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调查、出庭等职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