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