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