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二条有效选举日期,一般应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或者选举委员会统一确定,选举日从投票日算起一至三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