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其投票形式要从实际出发,以方便选民参加选举为原则。选民工作、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分别投票:农村以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中心投票站;城镇可以按照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设立投票站;县直各系统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一个选区的,应当在各单位分别设立投票站。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分别到年老体弱、行动困难和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选民中组织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