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一)凡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有本地户籍的、上述单位的务工人员,均在所在单位登记;

(二)在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登记;

(三)离休人员一般在原工作单位或者接受管理单位进行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四)退休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在原工作单位、受聘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五)临时到外地务工、学习或者居住的选民,不能回原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凭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在现居住地登记;

(六)户籍不在本省、现居住在本省的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凭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持身份证,也可以在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七)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在职员工,随军家属,行政关系在军队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军队登记;在地方医院住院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伤病员,在地方院校学习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干部、战士,为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所在地方选区登记;

(八)出国(境)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登记;

(九)旅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可以在本省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登记;

(十)其他人员和依法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人员的选民登记,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研究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