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大型企业的代表名额,由各该级选举委员会与上述单位协商分配。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