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制度,强化现场巡查、检查,对危及河势、岸线稳定、生态环境以及破坏水工程设施的采砂行为,及时责令停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