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使用船舶采砂的,应当提供船舶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采砂的船舶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