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纳入林业资源档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