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具体工作。自治县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