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支持培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社会组织,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下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

(一)建立保存、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馆、展示馆、博物馆等;

(二)撰写和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著;

(三)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