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考核、晋升和监督管理等重要情况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