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考核、晋升和监督管理等重要情况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