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入、多元筹措经费的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