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儿童入园需求,可以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等设施改建成公办幼儿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幼儿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