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自觉对黑土地进行养护,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黑土地保护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