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