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对黑土地保护不力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