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黑土地污染地块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