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黑土地污染地块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

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黑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