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黑土地质量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定期进行质量评价,建立质量档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