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