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开办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的学校和培训班,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验,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