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对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机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进行鉴定、检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