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十四条有效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维修标准。无国家或者行业维修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维修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