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维修人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