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种子标签应当注明种子的实际质量指标和使用方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