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在本省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当撤销审定,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