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经常性巡查维护,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事故隐患,应当向铁路线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