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未标注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置换、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非国有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建设生态公益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废止的决定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