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