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