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30日
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