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